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对基层安全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安全工作标准,特制订《长春工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标准》共分六大项30项主要内容,采取百分制,得90分(含)以上为合格,8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二、年度内安全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出现责任事故或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责任事故,按《长春工程学院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处理。
三、学校将依据此《标准》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进行检查,检查验收的结果作为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并与各单位(部门)的工作业绩评定挂钩。
四、各单位要依据此《标准》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建设,并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检查验收细则,此《标准》的解释权归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长春工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长春工程学院
2015年4月8日
安全工作检查验收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