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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户口登记项目须知
2013-05-20 05:47  

一、变更姓名

1.未满18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派出所5个工作日核准。

2.年满18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5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

二、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同安户口向同安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申请核准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核准单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由派出所报市局核准。满16周岁还需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差错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5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满16周岁还需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当事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上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项目变更。

五、变更籍贯

1.公民应随父亲登记籍贯,因各种原因登记差错,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更正。

2.母亲籍贯为台籍,要申请籍贯随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公安分局5个工作日核准。经核准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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