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从严治理、防微杜渐、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如何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上包含严重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有一定社会影响等四个方面。
第一,相比于其他领域(例如消防安全领域)是按照三个方面判定,本指南则是按照四个方面判定。比如,中国传媒大学的学生宿舍火灾,虽然没造成人员死亡,但是引起了社会重大影响;河南大学的礼堂火灾事故由于引起了重大的舆情,国务院派专家参与实际调查;江西省去年的鸭脖鼠头事件,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所以,这四个方面,教育系统一定要倍加注意,更要知道判定标准。
第二,重大隐患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包括校园消防、校舍、食品安全等等,实验室和实训是对大学来说的。涵盖校车、校园交通、预防踩踏、特种设备以及水电气热运行等重要领域的关键范围,但是不包括治安、心理、意识形态、校园欺凌、溺水等等。比如,船舶行业重大社会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除了造成死亡以及财产损失以外,还有停产以及停产一段时间以后,恢复后也会造成经济损失。同样,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标准又不一样,它是包括设备设施、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的应急处置五个方面。按照火灾判定标准,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影响社会的各种潜在因素,和教育系统判定标准还不太一样,教育系统包含舆情的问题,其他人身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等基本上大部分相同。
第三条 消防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总的原则,在火灾事故重大隐患判定中,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其他领域中综合判定在教育系统可能就是直接判定,教育系统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更为严格。
第一,增加了责任内容条款,主要是指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的。
第二,学生宿舍、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用房设置在4层以及以上的,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中,可进行直接判定。
第三个,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采取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按照耐火等级来说,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可以直接判定。A级标准,耐火等级不到三个小时。一般情况下一个房子的柱子的耐火等级是三小时,墙的耐火等级是两小时,顶棚的耐火等级是1.5小时。
第四,是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防烟排烟系统等四个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在重大火灾隐患中属于综合因素,如果有一个系统是已设置,但是坏了、用不了,在检查时消火栓没水,就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检查发现排烟系统是坏的,不能使用就可以直接判定,不是说几个系统都齐全了才可以,因为是涉及到学生的一个群伤问题,一旦着火了怎么逃的问题,消防栓没水怎么灭火的问题。所以,涉及到学校安全的问题,是防止学生群死群伤的问题,如果不符合标准,这一条哪个做不到的话,不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都可能出现大问题。
还有,学生宿舍或者午休室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没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就要增设。在中小学幼儿园10项培训内容里面有这一条,就直接拿到这里面,占了一条重大活动重大隐患直接判定的情况。
第五,校内施工实施电焊、气焊切割,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落实现场安全监管的,就是重大火灾事故直接判定,因为大学里面动用明火、喷灯、电焊、气焊切割着火的太多了,大家一定要注意。在社会方面的消防因素是综合判定,在我们校园里面是直接判定。
第六,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或者是电动平衡车等,入楼或私拉电线飞线充电的问题。
第七,校园内的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各类房屋建筑在施工前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或在投入使用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校园内的宾馆、饭店、商场还有超市等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了,这个是比较大的问题,住建部表明那是国家的法律,任何人都必须执行,谁都不能例外。特别是大学里面的食堂、超市、宾馆许多都没有消防验收,下一步,大学里面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消防不验收就投入使用,就算重大事故隐患。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没问题,国家法律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不是学校自己可以定,自己说开就开,自己说不开就不开。这个问题,也经过反复磋商,住建部要求严格执行,所以我们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大学必须要主动改进,这对大学的影响比较大,一定要做好。教育部下一步可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统计,综合各个学校反映上来的情况,在统计完成以后,大家一起研究,哪些东西我们还要做,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消防验收的要求,如果你不符合消防验收的要求,你就不能动,容易出大事,必须经过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才保证学生安全的,再投入使用,这个是底线,必须要做。
第八,校园内人员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在原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中是使用综合判定,在我们这算一个直接判定。
第九,校园内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外窗被铁栅栏、铁丝网等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等情形),也要直接判定,在消防法里有要求,现增加到本指南。
第十,实验室内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实验室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前半部分是新增加的,后半部分是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标准。
综合判定部分,符合三条以上的综合判定标准为重大事故。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中,我们采用最严格的传统三条判定方式。
第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的。
第二,建筑物之间既有防火间隙被占用的,盖个小房子或者做了几个东西,导致间距变小,且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
第三,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或按要求应设而未设专业消防管理人员的,三种情况加在一块算一个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安全出口被封堵的。
第六,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的。
第七,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比如说一个楼里面有多个后门,其中的一半坏了,这就算50%,或者这一栋楼有4个防火门,2个坏了,就算50%,就可以判定。
第八,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比如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的数量一共有20个,坏了10个,达到总数的50%,就算消防重大隐患。
第九,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第十,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20%的。假如1个楼梯间有4个门,其中1个门坏了,就可以判定。
第十一,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的,影响火灾扑救的。
这11个中情况中存在其中3个情况或以上,加在一块算一个重大事故隐患。
在消防隐患判定方面分两部分,第一种直接判定,第二种综合判定,直接判定的时候根据场地发生的事情,利用重大火灾隐患事故判定系统,但是其中要求比较严格,在第二部分综合判定达到三条以上的范围就更严格了。
第四条 校舍安全问题,存在其中一种情况的都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校舍与周边环境存在下列之一情况,建设在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或者毗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或医院传染病房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与地铁、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周边设有输气输油管、各类污染源、高压电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特别要注意的是,我们各个学校里面储存的一些危险品,一定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因为这个重大事故隐患文件都要经过各个职能部门核实的,包括有住建部、市场管理局等,我们不报上去他们也会问,所以有此类情况学校该报就报,地方政府该改就改。
第二,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裂缝或变形的建筑结构安全问题。
第三,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问题。
第四,擅自改变学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违规搭建构筑物、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宿舍房间、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铺)位的。比如在房间里面原来是设定1间6平方米,最后变成了1间3平方米,就是违反规定要求。
第五,使用C、D级危房的,原来C级危房还有人使用,现在C级危房也不让使用,将作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在校舍顶部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设备设施的,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重量物品的。
第七,建筑阳台、窗台、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以及防护高度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一般建筑要求高度是1.05米,以及楼道里面的栏杆护栏,必须按国家标准去做。
第八,体育馆、图书馆、活动中心、食堂、会议室、礼堂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的,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屋顶防水维修作业的,这是住建部门近几年根据学校校舍实际情况调研得出的,这部分内容教育和住建两部门将共同协商问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等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
第三,食品及原料进货来源不明,未落实可追溯机制的。
第四,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
第五,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不卫生可能造成污染的。我们称为三色管理,绿色是蔬菜,蓝色是海鲜,红色是肉类,必须所有的设施设备、刀具等等都要根据颜色来管理。还要在食堂里面的冲泡池冲泡20分钟,将残留蔬菜的农药要进行清除处理。
第六,贮存环境不符合要求,导致食品、食品原料变质或受到污染的。
第七,未按规定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第八,餐用具不合格,未消毒和使用不合格洗涤剂的。
第九,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经营食品管理工作,食堂后厨等部位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一些特殊性敏感地域,对食堂工作人员要进行背景调查。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一定要对食堂里面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以及承包经营食堂转包分包的问题,饮食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密切沟通食品监管、卫建委等部门,提高重视程度,从源头上解决,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配送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训场所)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主要是要将责任条款放在第一位。
第二,实验人员在未达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实训场所)开展实验活动的,判定为实验活动的违规行为。
第三,未建立实验室(实训场所)重要危险源(包括各类剧毒、易制毒、爆炸品等有毒有害化学品,各类易燃、易爆、有毒、窒息、高压等危险气体,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风险管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等级实施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 等管理的。
第四,在进行涉及危险源的实验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的。北京交通大学爆炸事故中风险分析、管理防护都不到位。
第五,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使用、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或设备的。
第六,违规购买、存储、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的,例如北京交通大学爆炸事故就是因为购买危险源环节出现的问题。
第七,在实验室(实训场所)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的实验材料、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的,或范围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未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包括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备案工作,未能定期进行环评、检测、监测、维保的。
第九,实验实训场所危险化学品超量存放的。本来只能存放一种,但某些实验室存放两种或三种,就是很危险的爆炸源。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的,实验室里面有好多气体,如果没有报警器就是公共设施不合格。或违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
第十,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当学生前往实验室实验时,实验人员没有穿棉的衣服,女孩都没戴帽子,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女同学在实验室必须戴帽子。一个五斤的铁块砸到脚上就容易把脚砸断,如果穿上大头鞋可以起到保护作用。所以在实验的时候,如果你没做好防护措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以上内容,第1点是责任问题,第2点主要是调整体系和调整各种问题,345689点主要是属于判定预防,并且联合规划实验室在安全管理上的进一步发展。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多种危险源管理的关系非常紧密。第7点是规范超过实验室安全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 校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第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专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公安部门专门提出增加了这一条。
第三,未建立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时,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要有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的调查。
第四,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的;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校车与老师的车同时从校门进入的情况,这就存在问题,应该把时间段分开,老师提前进来,必须做到人车分流,这是一项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未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等)的问题。主要根据中小学、幼儿园交通条款第5条,为了保障安全,与公安部门进行了沟通,根据当前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实际,以及校车使用中的情况而定的,这种高等学校基本上不需要。
第八条 行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拥挤踩踏、房屋市政工程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个例子,大型活动中,活动场所、设施、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消防隐患的,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出核准活动场所额度的,假如说学校一个体育馆里面最多容纳5000人,那一天活动参与人数近6000人,这就是严重超员。一般说5000人的体育馆可以进入4000人,在足球比赛等一般情况下,都有一个区域是空缺的,这就是人员疏散场地,要充分考虑人员控制问题。
第九条 自查或检查中应成立不少于3人工作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结合现场证据讨论后,对事故隐患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这就解释了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一件严重、严谨的问题,要集体作出决策,一般规定为三人专家组,其中包括两个技术专家,一名管理专家,共同对本地区教育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勘查论证,结合现场检查工作的一些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丰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这个指南可以自己再去进一步丰富,制定符合当地要求的更接地气的指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更详细的指南。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9月4日印发的《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教发厅函〔202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