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强化管理干部和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保证校园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等级划分标准》和《长春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学校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类:
1.火灾安全责任事故;
2.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3.校园建筑与设施安全责任事故;
4.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责任事故;
5.锅炉、压力容器、油、气安全责任事故;
6.饮食卫生、流行性疾病防控安全责任事故;
7.用电用水安全责任事故;
8.实习实验安全责任事故;
9.治安安全责任事故;
10.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划分:
1.轻微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无人身伤害。
2.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有轻微人身伤害,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3.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有较重人身伤害,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4.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50万元(含)以上、有人员死亡的,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安全责任的划分:
1.事故当事人或肇事者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各单位(部门)具体管理者〔含科长、教研(科研、实习实验)室主任、班主任、班(组长)〕负直接管理责任。
3.各单位(部门)的副职(分管领导)负分管领导责任。
4.各单位(部门)的正职(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5.学校领导按上级明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安全责任的追究:
对造成轻微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校内津贴。
对造成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2个月的校内津贴;对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校内津贴;对分管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问责,扣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
对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按处分决定相对应扣发校内津贴;对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按处分决定相对应扣发校内津贴;对分管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按处分决定相对应扣发校内津贴;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按处分决定相对应扣发校内津贴。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对直接管理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按处分决定相对应地扣发校内津贴;对分管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按处分决定相对应扣发校内津贴;对主管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按处分决定相对应扣发校内津贴。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上级或行政执法部门责任追究的,依据上级或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进行处理。
因责任追究降级降职、问责的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责任追究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扣发校内津贴的,依据《长春工程学院校内津贴分配办法》(〔2009〕13号文件)进行处理。
学校领导的责任追究按上级决定进行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此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此办法的解释权归长春工程学院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