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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长春工程学院治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5-04-10 0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保障校园安全,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部门)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校园内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的各项治安管理行为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以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为根本任务。

第四条 校园内严禁从事一切违法违纪活动。凡在校园内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义务。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第六条 校园治安管理要依法进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责任区分

第七条 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所涉及的治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部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对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员工遵纪守法。

各单位(部门)在规划校园发展、实施工作计划、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治安管理的要求,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

第十条 师生员工要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协助学校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和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主要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金、票据、公章、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等重要物品的安全使用、保管制度;

(二)日常治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制度;

(四)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五)负责管理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单位(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

(六)负责管理教学楼、学生公寓、职工集体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公共计算机房、图书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安全保障制度;

(七)涉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保管、存贮、运送、销毁等安全制度;

(八)其他有关的治安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单位(部门)内部安全。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校门出入秩序管理。

(一)学校师生员工凭本人的有效证件进出校园,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二)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需征得接待单位同意,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教职工、家属、学生的自驾车辆及送货车辆凭学校“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外来办事车辆需在校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四)校门的出入秩序管理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门卫值班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和停靠,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二)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并注意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校园内鸣笛和使用大功率音响。

(四)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五)禁止出租车、三轮车、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进入校园。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

(六)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和操场、篮球场练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七)校园内骑自行车、摩托车应减速慢行。

(八)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轮滑等活动。

(九)严禁擅自挖掘道路和擅自移动、破坏交通标志、标线等。

(十)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管理

(一)本校教职工进入学生宿舍,应当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并登记,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三)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

(四)携带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外出的,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异性人员。

(六)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推销商品和收购物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经商和设置商业广告。

(七)宿舍无人和就寝时,必须锁门。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八)严禁在学生宿舍存放、传播反动、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禁止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十)禁止在学生宿舍举办舞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高空掷物、喧哗起哄、使用违章电器和大功率音响、饲养宠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一)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管理由学校保卫处指导,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宿舍管理员、门卫值班员对学生宿舍负直接管理责任。

(十二)学校教职工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校园经商秩序管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二)经学校批准开设的经商场所和举办的商业活动,由承办单位负责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

(三)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

(四)校园经商场所不得为色情、赌博、电子游戏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传播、复制、展示反动、淫秽、迷信物品。

(五)校园经商场所不得出售白酒、香烟,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严禁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七)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

(八)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和设置临时展位。

(九)禁止利用学校教学、服务、娱乐场所和设施经商或变相经商。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学校房舍、场地、设施。

(十)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部门),应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承租、承借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十一)校园经商秩序的管理由学校保卫处指导,具体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分工负责的管理者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一)举行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联谊舞会、招生招聘、就业洽谈等群众聚集、集体参与的校园集会活动,只能由学校的主办单位(部门)、团体举办,并按规定报批。

(二)举办校园大型活动300人(含)以上,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举办校园活动300人(不含)以下,须报保卫处审批备案。未事先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

(三)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集会活动。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3.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4.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5.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6.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7.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四)举办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安全隐患。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准举办。

(五)举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部门)应当向保卫处重新提出申请。

(六)参加校园集体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

(七)举办单位(部门)应按照“谁举办、谁管理”“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举办单位(部门)的有关领导要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并安排足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各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剧毒、放射、腐蚀、麻醉、易燃易爆物品等依法限制管理的危险物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手续完备、防护严密、管理规范。

(二)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和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三)严禁私自转让、调拨、赠送、出售、遗弃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使用后剩余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收储于专门器皿,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

(四)危险物品的管理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指定专人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秩序的管理

(一)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抛撒杂物等行为。

(三)师生员工严禁私自携带管制刀具和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器具。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四)严禁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和进行传销活动。

(五)严禁制作、出售、散发、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广播、电视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网络设施。

(七)严禁非法串联、聚集。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应依法申请,未获批准的,禁止举行。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严禁组织、参与邪教活动。

(九)禁止以传单、大小字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谎报险情、传播谣言、煽动闹事。

(十)未经学校基建、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经允许搭建的临时建筑,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拆除。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垦荒种地、栽植林木。严禁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校园内放养动物,严禁在校园内遛狗,严禁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

(十二)个人使用校园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查阅、下载、传播反动、色情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活动。

(十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的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有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私财产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

(三)严禁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严禁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

(四)严禁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五)严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快递。

(六)严禁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赃物。

(七)捡拾他人遗忘物应主动上交,不得隐匿侵占或拒不交还失主。

(八)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

(九)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路牌、宣传栏、照明设备等公用设施。严禁埋压、圈占、遮盖、挪用、损坏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报警器、交通标志等安全器材。

(十)师生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对工作、学习场所应经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离开办公室、寝室时应关窗锁门,断水、断电。

(十一)学校其他公共场所夜间只允许更夫和值班人员值守,任何人不得在内住宿。

第五章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使行为人自觉纠正错误。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

(一)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依据《长春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教职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离开校园;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人身伤害和公私财物损失的,行为人须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内有关部门行使校园管理职权时,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治安、综治等规定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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