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春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轻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工作条例》《校园消防安全建设标准》《校园消防安全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发展,使其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校长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并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3.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5.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8.依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审核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和安全防火工作办公室提出的奖惩意见。
9.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纪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加强本单位(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教学、科研、生产、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7.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8.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保卫(部)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校内各单位(部门)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
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6.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7.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8.受理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9.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10.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1.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1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和消防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2.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部门要同学生签定安全责任书;
3.加强学生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管理;
4.加强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5.及时清除学生宿舍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二条 在校内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应与上述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在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未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房屋使用单位或其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指定一个单位统一管理,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下列重点部位(场所),实行严格管理:
1.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档案馆、资料库、实验室等部位;
2.体育场(馆)、图书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场所;
3.变电、库房和使用燃气、燃油等部位;
4.三级建筑、D级危房、高层建筑及地下空间;
5.学校网络、广播传媒等部位;
6.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存储部位。
第十五条 校内举办集会、晚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制定预案,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保障规程。
第十七条 学校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的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园内未经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室内外用火。
第十九条 为保证消防安全,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教学、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5.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6.其它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建筑工程,按规定逐级进行消防安全报批。
第二十二条 遇有发生火情或火灾时,依据《长春工程学院突发公共事件行动预案》,果断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消防给水管网、水箱、电控设备、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等由后勤部门负责。
2.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应急灯和应急指示标志由保卫部门负责。
3.配备到各单位(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制度,对存在的消防隐患的单位(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收,并抓好整改落实。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为: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检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8消防工作档案、火灾隐患及整改台账建立健全情况;
9.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和维修检查。校内承包、租赁、建筑施工等单位的消防设施自行配置。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消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整改: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5.违章使用电器、乱拉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未经批准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宿舍内抽烟及使用明火的;
8.校园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的;
9.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10.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消防隐患,所在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所在单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立即停用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师生员工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本岗位的防火方案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的教职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校的学生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内容: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各种消防安全预案。
第三十四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学校宣传、教务、学工、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比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单位(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消防安全员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奖资格、学生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实行火灾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火灾责任事故依据《长春工程学院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规定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