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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013-06-13 10:47  

一、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照明用电需要增设设备的,必须事先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才能派电工按操作规程安装。电器产品、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和管理规定。

二、学校内输电、配电设备由变电室统一管理。变电、配电室的电动设施周围严禁堆放杂物。动力设备,生产、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散落物质需要及时清除。

三、教室、图书馆、档案室、办公室、仓库等重点单位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四、化学实验室、锅炉房、浴池等重要消防安全场所的照明灯具应安装防爆设施。

五、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业人员负责,实施消防安全技术管理。

六、汽车库是易挥发,易燃气体的部位。该部位禁止安装电器设备、撞击铜铁等器材,并严禁堆放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杂物。

七、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证,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安装和拆除。

八、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违章使用电炉子、电炒勺、电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九、严禁在电线、灯管等处乱搭、挂附着物,不准用可燃物装饰灯或做灯罩。

十、动力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输电设备、用电设备、避雷装置定期检修,出现故障的应立即停用,及时修复,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教室、办公室等其他学习、研究、工作场所必须做到“人去灯灭”,确保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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